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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日本企业积极进行海外发展,企业因当地的特殊法制、行政权的行使而遇到问题的事例有所增加。以往,这些与投资及贸易相关的障碍被认为是在与新兴国家的商务往来中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大部分企业认为只能将该风险视为所谓的当地“国家风险”而不得不接受。但是,实际上在这些障碍中,包含有大量能够通过利用WTO协定、各种EPA(经济合作协定)、FTA(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定等贸易法来解决的障碍。

例如,各国的诸如当地成份要求及技术转移要求等的国内产业保护、扶持措施在最近尤为醒目。这些措施之中存在很多可能违反了WTO协定、EPA、FTA等的措施,可以考虑以这些国际规则为杠杆向当地政府寻求改善,或者根据情况采取推动日本政府向WTO控诉等方式来应对。此外,东道国政府采取不适当地损害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措施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依照投资协定申请投资仲裁。

并且,近年来,日本相继签订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日欧经济合作协定(日欧EPA)、日英经济合作协定(日英EP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的大型EPA及FTA,通过战略性地使用基于该等EPA及FTA所适用的特惠关税及新贸易、投资规则,能够实现有利于日本企业的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近期以安全保障上的忧虑及人权问题为理由,或基于确保前沿技术的优势及必不可少性的“经济安全保障”的观点,包括日本在内的各个国家采取进出口限制及各种制裁措施的趋势有所增加。该等措施不仅复杂难解,且内容发生急变的规制等也不在少数,对该类问题的应对需要具备高度专业知识。另外,若违反了该等规制等,则将伴随刑事处罚、巨额罚款和对企业的消极舆论等较大风险。除了日本法律外,与各国的专家合作并灵活、战略性地应对各国政策趋势尤为重要。

本所就上述贸易法和经济安全保障相关的各种问题,将迄今为止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最前沿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并基于与相邻领域专家及行政机构、海外法律事务所等的紧密协作,建立了能够根据形势提供最佳支持的体制。

就日本企业开展海外交易、海外业务、以及外国企业在日本开展业务时的相关贸易法上的问题,具有该领域相关丰富专业知识的律师,从WTO协定、EPA与FTA(CPTPP、日欧EPA、日英EPA、RCEP)等的贸易规则的角度,提供法律、战略性建议。同时也为与日本政府及外国政府的谈判提供支援。关于WTO争议解决程序,本所也拥有在国际机关或相关省厅具有工作经验等的、在我国经验和业绩均名列前茅的律师。

・ 就与各国贸易、投资措施的WTO协定等的国际规则之间的一致性提供法律建议
・ 为与当地政府或日本政府的谈判提供支援
・ 就关税和报关手续提供建议
・ 就基于EPA、FTA的特惠关税或原产地规则提供法律建议
・ 就政府采购提供法律建议
・ 应对WTO争议解决程序

投资协定是指在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的协定,不仅规定了关于投资及投资财产的国民待遇义务、公正与公平待遇义务、对征收的正当补偿等的投资自由化及投资保护的相关规则,还规定了针对投资者直接以东道国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投资仲裁等的争议解决程序(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的构架。本所拥有精通投资协定的规则及ISDS的律师,就各国政府的投资限制等对日本投资者、投资财产带来影响的措施,提供包含应对ISDS在内的强有力支援。

・ 就投资协定提供法律建议
・ 应对投资仲裁等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议解决程序(ISDS)

就为对抗外国对日本的倾销(掠夺性定价)及基于(给与)补贴的低价出口而向日本政府申请征收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等,以及应对外国政府对日本(产)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反补贴关税、保障措施调查提供支持。

・ 向日本政府申请反倾销调查、反补贴关税调查等
・ 为应对外国政府的反倾销、反补贴关税、保障措施提供支援
・ 为上述相关的与日本政府和及外国政府的谈判提供支持

除基于日本外汇法的安全保障贸易管理(出口管理)之外,就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等的各国的出口、再出口限制,也与各国专家合作提供战略性的建议。

・ 就日本的安全保障贸易管理(清单管制、兜底管制等),为该非判定、出口许可申请、违反时的应对、公司内部对出口管理相关体制的完善、出口管理内部规程(CP)制定等提供支援
・ 为应对基于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出口管理条例(EAR)等的出口和再出口限制提供支援,为应对发现违规行为时的自主申告提供支援
・ 为应对中国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等其他国家安全法制提供支援
・ 为应对其他各国的出口规制提供支持

以对经济安全保障的关注不断提高为背景,各国强化外资规制(对内直接投资规制)的趋势日益明显,对包括M&A在内的企业投资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甚至美国等一部分国家开始引入、强化对外投资规制,欧洲也开始适用与M&A和政府采购时从外国政府等处获得的补贴相关的规制(FSR)。在企业投资、事业活动中,本所除基于日本外汇法及单项行业法,在外资规制、投资管理规制方面具有丰富应对经验外,还充分利用与海外事务所的合作网络,具备能够为应对海外当局的外资规制提供国际支援的体制。

・ 就基于日本外汇法、单项行业法的外资限制及对内直接投资限制提供法律建议
・ 为应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及应对其他各国的外资规制提供支援
・ 为应对美国等的对外投资规制提供支援
・ 为应对欧洲外国补贴规制(FSR)提供支援

如乌克兰局势导致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受到了广泛的、大规模的经济制裁,经济制裁给包括日本在内的主要国家的商业带来的影响也日益增大。这些制裁措施不仅广泛涉及金融制裁、贸易制裁等多个方面,还会根据联合国决议和与联盟国之间的协调,频繁地进行强化和修订。本所在日本、美国、欧洲等地的经济制裁措施方面拥有日本国内屈指可数的建议业绩,能够与日本国内以及各法域的专家合作,根据政策动向,准确且迅速地做出应对。

・ 根据日本外汇法等,应对针对俄罗斯、白俄罗斯、北朝鲜等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
・ 向美国针对俄罗斯、古巴、伊朗、叙利亚等国的金融制裁(包括OFAC限制、二次制裁)、贸易制裁(EAR等)提供应对支持
・ 向EU、英国、瑞士等其他主要法域提供经济制裁相关的应对支持

除上述内容之外,本所还就与经济安全保障相关的各种政策提供基于高度见解的专业建议。

・ 应对日本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确保重要物资的供应、关键基础设施的事先审查、支援尖端重要技术的开发、不予公开专利申请)
・ 应对重要土地等调查法、特殊秘密保护法及其他与安全保障、经济安全保障相关的各种政策
・ 应对安全许可制度
・ 应对网络安全
・ 就美国的政府采购限制、CHIPS法等提供相关应对支持
・ 从地政学风险、经济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就企业的风险管理、紧急事态应对和合同实务等提供相关支持

自美国的维吾尔族强制劳动防止法(UFLPA)起,近年来,从“商业与人权”角度出发引入进出口管制规则的主要国家正在增加。就此类进出口管制,本所亦提供应对支持。

面向“2050年碳中和目标”,各国陆续出台了与环境、脱碳相关的措施。其中包括碳边境调节(CBAM)、有关电池等战略物资的规制和规格、对电动汽车(EV)等的补贴等的多数措施都会对国际竞争环境产生影响。本所结合贸易法的观点,为应对各国政策提供战略性建议。

仅靠WTO协定等个别条约或对特定国内法进行解释和适用并不足以应对与贸易法、经济安全保障相关的各国措施,而是需要制定考虑到各国不同制度的综合策略。迄今为止,本所的竞争法/反垄断法业务团队、M&A业务团队、亚洲业务团队、国际纠纷业务团队、税务业务团队、数据和安全业务团队、危机管理业务团队等的与贸易相邻领域的业务团队就企业跨国开展业务时的结构调整、规制应对、合同交涉和纠纷解决等问题提供了广泛的建议。贸易业务团队在其工作中与这些相邻领域的专家密切合作,能够为在海外开展事业的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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